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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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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01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012号

原告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五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