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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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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诉石西伟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3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3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莹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