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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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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诉张振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234号 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鸣,巩义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辽,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234号

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鸣,巩义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辽,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马国亮,哈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辽公路货物运输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市强民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