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37号 原告丁会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要锋,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会芳诉被告杨要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会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会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会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元,由原告丁会芳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