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孙青怀,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建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怀诉被告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青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十三元五角,由原告孙青怀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