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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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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怀诉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孙青怀,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建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怀诉被告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怀于2015年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孙青怀,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建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怀诉被告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青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十三元五角,由原告孙青怀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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