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李宇飞,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飞诉被告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宇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宇飞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