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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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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飞诉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李宇飞,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飞诉被告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宇飞经传票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李宇飞,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飞诉被告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宇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宇飞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