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广州,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州诉被告孙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州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广州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