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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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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州诉孙俊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广州,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州诉被告孙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广州,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州诉被告孙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州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广州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