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75号 原告马晓航,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昊阳,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航诉被告焦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航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晓航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