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晓航诉焦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75号 原告马晓航,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昊阳,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航诉被告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75号

原告马晓航,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昊阳,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航诉被告焦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航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晓航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