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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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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国诉闫二涛、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62号 原告赵长国,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闫二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小霞,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62号

原告赵长国,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闫二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小霞,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国诉被告闫二涛、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长国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