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0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可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黄石双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