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宝林诉于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204号 原告张宝林,男,汉族。 被告于晓峰,男,汉族。 原告张宝林诉被告于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204号

原告张宝林,男,汉族。

被告于晓峰,男,汉族。

原告张宝林诉被告于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巴均瑞、被告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宝林诉称:被告承包巩义市孝义办事处西沟村4组卢生超的住房进行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5年6月2日被告联系到原告,让原告为房顶上瓦,当时约定工料费为1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施工结束后经房主验收合格被告即付款。约定后原告即组织人、瓦、料为被告承包的工程上瓦施工,2015年6月14日房顶上瓦工程结束,并经房主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费、材料费1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给付违约金。

被告于晓峰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因卢生超欠被告建房款13000元,故不能给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巩义市孝义办事处西沟村4组卢生超的住房进行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5年6月2日联系到原告,让原告为房顶上瓦,当时约定工料费为1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施工结束后经房主验收合格被告即付款。约定后原告即组织人、瓦、料为被告承包的工程上瓦施工,2015年6月14日房顶上瓦工程结束,并经房主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付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承包建设的农村房屋上瓦,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拒不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因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原告对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宝林上瓦报酬款一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于晓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