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79-1号 原告李建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娣,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跃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李跃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