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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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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诉李跃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79-1号 原告李建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娣,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跃峰,男,1978年4月5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79-1号

原告李建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娣,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跃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李跃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