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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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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被告李某甲,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被告李某甲,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八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