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110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