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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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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停诉曹权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110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110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