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行政中心惠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4073828-9。
法定代表人马振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顺平,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牛华杰,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员。
2015年7月23日,本院收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拆除张万忠在非法占用的6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本院认为对于国土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管理部门在公告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国土局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车文革
审判员 朱秀霞
审判员 程志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