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森诉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森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书森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杨小伟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晋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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