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89号 原告张向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国,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阳彪,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南诉被告李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向南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