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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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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诉河南昌泰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33-1号 原告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马先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33-1号

原告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昌不锈钢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马先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昌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