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明广,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光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财经学院成功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一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