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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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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明诉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226-1号 原告曹明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明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226-1号

原告曹明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明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明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明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六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曹明明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