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190号 原告杨红英,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杨波,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帅平,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海霞,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英诉被告湛帅平、李海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红英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