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36号
原告张传兰,女,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兰与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4453元,由原告张传兰负担。
审 判 长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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