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小字第95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