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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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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江涛、杨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75号 原告张雷,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江涛。 被告杨永利。 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江涛、杨永利、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民间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75号

原告张雷,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江涛

被告杨永利

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江涛、杨永利、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