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75号
原告张雷,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江涛。
被告杨永利。
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江涛、杨永利、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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