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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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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荣与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44号 原告杨兰荣,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兰荣与被告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44号

原告杨兰荣,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有限公司

原告杨兰荣与被告濮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兰荣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如约于当天借给被告阳市伍钰泉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现金10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未支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参与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在其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去向。另外,众多出借人已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杨兰荣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兰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忠贤

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

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