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80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代表人王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被告朱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