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1月30号,由《甄嬛传》的导演郑晓龙执导、孙俪主演的大型古装电视剧《芈月传》将与观众见面,上映之前,编剧和出品方之间的一系列官司备受关注。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认为在电视剧播出之前,编剧将同名小说出版,属于违约行为,起诉编剧蒋胜男,要求叫停出版,公开道歉。 今天下午5点,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就在上周,11月20日,北京朝阳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此事的来龙去脉如何? 原告、出品方花儿影视在起诉书中说,2012年他们跟编剧蒋胜男签订协议,在《芈月传》播出同时,才可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然而,在电视剧开播之前,蒋胜男就已经出版了小说《芈月传》。因此,花儿影视要求停止小说出版,并公开道歉。 而被告、编剧蒋胜男连发三个声明,详细讲了她和出品方在《芈月传》小说和电视剧著作权、署名等一系列问题的纠纷,她的代理律师李鑫石说:“根据合同,双方是有个约定,要在电视剧播出的同期才能出版。但是签完这个合同,双方又做了口头变更,允许我们在2015年6月30号出版小说。所以现在他是根据合同起诉,我们也有相应证据,就看法院怎么处理了。” 11月10号,蒋胜男公开指责《芈月传》片方剥夺了她著作权、不承认电视剧是根据她原著的小说改编,却把导演郑晓龙的妻子王小平,宣传成了“总编剧”。 《芈月传》制片人曹平回应表示,“我们一直以来都承认她是原著作者,合约中也写明我们可以请其他编剧创作修改,王小平做了大量修改工作改了六稿,署名编剧是完全合理的。” 制片方花儿影视也表示:原著蒋胜男老师创造了这个故事,我们从未否认,也履行了属于她的全部体现权益。但小说创作不同于剧本,王小平老师对剧本的最终成型进行了大量改编,功不可没。 而今年4月,蒋胜男就曾以《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涉嫌虚假宣传、侵权”为由,向温州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因为处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法院中止了诉讼。蒋胜男表示,已经向法院申请重启诉讼。 蒋胜男说他们原来是以商业机密为由去中止诉讼。现在剧本已经拍完了,中止诉讼的这个理由已经不成立了。 电视剧要一集一集的拍,官司要一个一个的结,北京朝阳法院刚刚对制片方花儿影视诉编剧蒋胜男违约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今日(11月24日)17时,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女士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前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均系蒋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蒋女士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蒋女士收取50万元改编许可使用费、编剧费支付情况等,可以认定蒋女士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的履约行为,终止了之前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其对合同转让应有合理预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证明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已告知蒋女士,故可以认定星格拉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花儿影视公司的行为蒋女士已知晓,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花儿影视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依据相关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