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黄留海,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诉讼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兰华,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留海诉被告张志民、张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留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留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黄留海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金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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