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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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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枫与李丕强、李玉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21-3号 原告薛枫。 被告李丕强。 被告李玉凤。 被告宫艳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枫与被告李丕强、李玉凤、宫艳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21号财产保全的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21-3号

原告薛枫。

被告李丕强。

被告李玉凤。

被告宫艳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枫与被告李丕强、李玉凤、宫艳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房屋及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丕强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利群路北首、火车站广场西,宗地号1-(6)-22,面积1213.2平方米,高国用(2006)字第041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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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