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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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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正木叶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保字第22490号 申请人北京天正木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6号管庄刨花板市场中心管庄惠河汽配市场内12厅349A号。组织机构代码:330269707。 法定代表人王常勇,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保字第22490号

申请人北京天正木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6号管庄刨花板市场中心管庄惠河汽配市场内12厅349A号。组织机构代码:330269707。

法定代表人王常勇,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正木叶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集支行×××帐户内731957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集支行×××帐户内七十三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元进行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保全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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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