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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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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臣与秦爱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452号 原告刘永臣,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秦爱连,女,出生日期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诉被告秦爱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452号

原告刘永臣,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秦爱连,女,出生日期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诉被告秦爱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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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