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452号 原告刘永臣,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秦爱连,女,出生日期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诉被告秦爱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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