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资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华祝。 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庞善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祝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华祝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惠勋 审 判 员 唐新红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明栖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