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553号 原告郑静。 被告凌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诉被告凌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静负担。 审判员 何俊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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