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邬炎忠,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逸夫,农民。 被告刘盛昌,农民。 被告广西坤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3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甘晓燕,执行董事。 被告李中雄,居民。 原告邬炎忠与被告甘逸夫、刘盛昌、广西坤伟达置业有限公司、李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永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 审员王湘菘、黄小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坚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邬炎忠的委托代理人陆剑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逸夫、刘盛昌、广西坤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和李中雄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