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85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新 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湘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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