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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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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玲与李晶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15号 原告:张彩玲,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晶晶,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15号

原告:张彩玲,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晶晶,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玲诉被告李晶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彩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彩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彩玲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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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