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第484号 申请人:胡合,男,1959年11月26日生。 被申请人:成孟,男,成年。 被申请人:成迎周,男,1967年4月14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迎周所有的豫E4560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胡少普所有的豫EA2K81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迎周所有的豫E4560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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