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835号 原告沈云杰。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张亚男(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经理。 被告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杰诉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赵某某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金城街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丽娜 审判员 程维强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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