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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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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云杰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835号 原告沈云杰。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张亚男(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835号

原告沈云杰。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张亚男(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经理。

被告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杰诉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赵某某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金城街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丽娜

审判员  程维强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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