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58号 原告李留法。 委托代理人王国晓,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恒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法诉被告曹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留法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留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李留法承担。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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