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45号 原告张广超。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伟波。 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兴运。 被告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刚。 被告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伟波。 被告尹幸运。 被告王自刚。 被告尹世博。 被告王秋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超诉被告尹伟波、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尹幸运、王自刚、尹世博、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超诉被告尹伟波、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禹州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尹幸运、王自刚、尹世博、王秋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晴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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