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金民一初字第1775号 原告张卫东。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郝洋洋(实习),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东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薛东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继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继军承担。 审 判 长 陈 琛 人民陪审员 任苏民 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月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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