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085号 原告董伊娜。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李洋(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朝辉。 被告李克冰。 被告河南保德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 被告河南博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伊娜诉被告王朝辉、李克冰、河南保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博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伊娜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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