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776号 原告苏海勇。 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福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勇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海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海勇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苏海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雨蒙 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 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盼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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