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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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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729号 原告王静。 被告徐俊杰。 原告王静诉被告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因经营生意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385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729号

原告王静。

被告徐俊杰。

原告王静诉被告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因经营生意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38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4年7月底归还,至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认与被告之间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故其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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