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9号 原告:苏克元,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苏正坤,农民,系苏克元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同,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克元诉被告苏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克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克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克元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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