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4号 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余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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