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777号 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代表人周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与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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