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136号 原告刘永战,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永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8日,其驾驶豫U98811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事发后,其支付车辆修车费、施救费、医疗费等共计2149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2149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永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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