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066号 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代表人周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与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