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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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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1118248,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日,出票金额为500000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1118248,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日,出票金额为5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日,出票人为济源市楷峰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在公示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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