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1118248,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日,出票金额为5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日,出票人为济源市楷峰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修武县大金园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在公示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